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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联合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添加时间:2024-6-8 8:08:22】【双击自动滚屏阅读】
  6月6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
  《裁量规则》结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实际和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项裁量因素,将每项裁量因素由轻到重划分为多个阶次并赋予相应分值,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在各项裁量因素上的表现,确定其单项分值,再将单项分值加总求和,获得总分值,进而确定处罚内容的模式。
  《裁量规则》中有一些特殊情形裁量标准,规定了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并予以了细化规定。例如: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情形,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作出处罚决定。明确为“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案件查处中拒绝、阻挠、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生态环境部、长江三角洲区域省级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5种情形,增加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增加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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